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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一官员主管广晟有色借壳上市,控制6个账户炒股非法获利上亿

http://www.tzgcjie.com 来源:第一财经            发布时间:2019-07-19 19:10:20
十年前,2009年1月19日下午,兴业聚酯(S*ST聚酯,600259.SH)在海口市举行了隆重的成功恢复上市揭牌仪式,公司通过“股改+重组”的方式,由广晟有色借壳实现恢复上市。当年的2月6日,“S*ST聚酯”更名为广晟有色。
广晟有色是一家主营稀土和钨业,并开拓稀贵金属,集有色金属投资、采选、冶炼、应用、科研、贸易、仓储为一体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而就在广晟有色借壳上市的过程中,却牵涉到一宗内幕交易大案,该案的主角正是原广东省国资委副主任刘文通。
公开信息显示,刘文通在2006年任广东省国资委副主任,2009年任广东恒信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1年任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兼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副局长,2013年5月起担任广东省金融办主任、党组书记,一直到其案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文通的《刑事裁定书》,还原了该案的始末。
借壳上市
广晟有色是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广晟资产公司”)的下属一级国有企业,也是我国从事有色金融最早的10家企业之一,成立于2002年,由原广东省冶金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广州公司沿革而来。
从成立之初到2006年,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摘掉了长期亏损的帽子。为做大做强主导产业,2006年下半年开始谋划借壳上市。
而此时,A股市场首家掌握上游稀土、钨矿资源的上市公司S*ST聚酯由于两年连续亏损,几乎走到了退市破产边缘,为了不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S*ST聚酯急寻重组方。
广晟有色此时看到了上市机遇,在与竞争者的多番较量后,最终胜出,被批准确定为S*ST聚酯的首选重组方。
裁定书显示:2007年2月初,广晟有色确定将S*ST聚酯作为唯一借壳对象。
2007年2月9日,广晟有色证券部部长许某华去S*ST聚酯进行调研、考察,回来后撰写了《关于利用资本市场助推有色集团跨越式发展的报告》。
上述报告第一稿的定稿时间是2007年2月14日,在此期间,原广晟有色的管理层向刘文通详细汇报了广晟有色准备借壳上市的计划。当时,刘文通任广东省国资委副主任。
刘文通听完汇报后表示同意并支持借壳上市。2007年春节后对收购的计划和方案做了多次修改,于2007年3月17日正式上报广晟资产公司。
2007年4月中旬,原广晟有色的管理层又当面向刘文通汇报整个借壳上市计划,之后广东省国资委发文批准了借壳上市方案。
2007年4月28日,S*ST聚酯停牌后,刘文通还多次带队去证监会、上交所洽谈沟通广晟有色借壳上市事宜。
2元买,20元卖
而从2007年2月-4月这段时间,刘文通就开始利用广晟有色借壳S*ST聚酯上市的内幕信息,在二级市场上大量买入S*ST聚酯。
据公开消息,就在广晟有色借壳上市的揭牌仪式上,刘文通致辞说,广晟有色成功借壳上市是海南省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也是广东省国有企业资本运营的一件大事,更是广东、海南两省经济合作取得新进展的一件喜事。
据刘文通供述,他于2003年至2004年认识原某强,2005年至2006年间,通过买卖股票帮原某强理财,约定赚到的钱三七分成,自己占三成,原某强占七成。
2006年年中,原某强共出资5200万元。2007年2月,在得知广晟有色借壳上市的消息后,他就开始购买S*ST聚酯,而当时S*ST聚酯的股价只有2元多。
从2007年2月14日至4月中旬,刘文通通过控制的6个账户共购买7965492股S*ST聚酯,后S*ST聚酯派发红股353056股,合计共8318548股。
S*ST聚酯于2007年4月底至2009年1月期间停牌,复牌后刘文通于2009至2010年间,以每股16-2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分批卖掉,获利约1亿元人民币,三七分之后,刘文通获利约5400万元。
在获利的5400万元中,刘文通将1300万元投资浩蓝环保有限公司,1000万元投资深圳华思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元投资新疆大德恒股份有限公司,620万元投资拍北京电视剧《春天的战争》,其它的钱在股票市场就亏掉了。
值得注意的是,据刘文通供述,他在帮原某强买卖股票理财时,使用的手提电脑上网是在广东省国资委的办公楼内操作,有时使用办公楼的网络,大多是使用无线上网卡。
案发后,刘文通退出赃款人民币3300万元。2017年6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通知刘文通到该支队配合调查,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2018年12月29日,刘文通被正式逮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粤01刑初307号判决:(一)被告人刘文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七百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刘文通的违法所得56064586.82元,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刘文通向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3000000元列入第二判项的执行范围。而宣判后,刘文通不服,提出上诉。刘文通提出:1.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证据不足,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时间应不早于2007年4月11日。2.一审判决认定的获利金额错误,认定追缴违法所得及判处罚金数额错误。3.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刘文通自首并积极退赃,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刘文通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大量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刘文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文通退还非法所得330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文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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