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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约车交通案 平台与乘客各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http://www.tzgcjie.com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16-12-06 12:24:36

  

首例网约车交通案

  网络配图

  近日,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宣判,该案系一辆登记注册为滴滴平台网约车的私家车在运营过程中,因乘客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从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业内人士看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约车接单运营中发生事故,司机符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再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专车、快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责任划分和承担顺序可明确为: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承担,如乘客在致人损害中有过错,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长时间游走于灰色地带的网约车平台,如今可能要“还债”了。

  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该案系一辆登记注册为滴滴平台网约车的私家车在运营过程中,因乘客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从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判罚之前,网约车平台在相关交通肇事伤人事故中的责任,一直广为争议。此前案件中,以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向来辩称,自身仅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平台方在网上将用户的用车需求提供给运营方,撮合两方的交易,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但海淀法院的判决结果,则“打”了网约车平台的“脸”。“在网络约车交易中,滴滴公司等平台所承担的,不是简单的‘信息撮合’,而是‘承运服务’。专车、快车司机及车辆,系受平台指派任务,去履行平台与乘客搭乘客运合同。”12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那么,接单运营中发生事故,司机符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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